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指南——市公安局
一、办理事项
(一)申请人户籍信息审核
(二)年龄、居住年限审核
(三)刑事处罚情况审核
二、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有效期限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户籍合法有效,不存在重、错、假问题;
(三)符合申办积分落户的其他条件。
四、落户地点选择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五、申报材料(均为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如持有天津市电子居住证(有效期内),需将图像页面整张截图,在对应位置正、反面各上传一次。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如持有京、冀电子居住证,需将图像页面整张截图,在对应位置正、反面各上传一次;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落户地点材料:
1.申请在本人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申请在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2.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对已购置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需上传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可在购房所在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4.对未购置住房且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可在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的,不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六、申报流程
申请人登录积分落户系统,申报上传有关材料并提交审核后,由公安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如需补充其他材料,公安部门通过网上退回,申请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补充并上传。
对申请在津合法稳定住所落家庭户的,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当在上传相关材料前,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是否具备登记落户条件,避免因信息错登或者房屋不具备登记落户条件导致落户不便问题发生。
七、分值计算
(一)年龄分值: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年龄计算。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0分,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5分。
(二)连续居住年限分值:申请人需依法在津取得居住证后可申报积分落户。申请人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自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规定截止日期,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京、冀两地居住证与本市居住证的有效居住时间可累计,但京、津、冀申领居住证重叠的时间不重复累计。
(三)守法诚信分值:申请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后,5年内申报积分落户的,每条刑事犯罪记录减100分。
八、户口准迁证发放和户口迁移
自市人社局提供《积分落户人员名单》之日起,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迁入证明》的打印发放工作,并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现办理户口迁移有两种操作方式:
(一)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流程
选择“跨省通办”的方式,不用往返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申请人可持《准予迁入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本市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与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对接业务,办理迁出手续。
“跨省通办”业务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协同完成,具体办理时长可与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确认。
(二)传统方式办理户口迁移流程
首先,本人持《准予迁入证明》(请勿自行将第二联和第三联撕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本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
九、特别提示
(一)居住证积分落户自申请至来津落户办结前,申请人应保持本人户籍信息和拟落户地点条件不发生变动,如出现户口迁移、变更、冻结、注销,或者拟落户地住房权属发生变动等情形造成无法办理来津落户,由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日,证件超过有效期或者丢失、损毁的,自证件首次签发之日起90日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换)发一次;《准予迁入证明》自首次签发超过90日或者已不再符合迁入条件的,不予补(换)发,应当撤销《准予迁入证明》,待符合迁入条件后重新申办。